蒋学熙律师

蒋学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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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变更抚养权的代理词

来源:蒋学熙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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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变更抚养权的代理词

:开庭后,按<民法总则>规定,法官让9岁孩子单独到法官办公室听了孩子的愿望,很快下了判决.孩子归母亲(原告)抚养,男方(被告)每月付给原告抚养费1200元,起诉前原双方协议是一方给另一方每月800元,判决后委托人也自称胜诉,有点自信及满足感】

审判长:

原告李丽自诉被告吴某某抚养权变更立案后,通过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委托本律师为一般代理人,今天共同参与庭审。

代理人认真听取了原告的口头陈述及阅读了起诉书及附件,又仔细审读了原告自己拟定的陈述词。今天通过刚才的证据质证,案情的基本事实已经很清楚。代理人认为原告要求法院将亲生的女儿吴某某判归原告抚养是合乎情理的要求,是维护未成年的女儿免遭被告后妻王某残忍不断的暴力侵害的正当权利。为维护原告及原告女儿吴某某的合法权利,现在谈五点代理意见,供法庭合议参考。

一, 原、被告女儿吴某某在父母离婚前后的两段生活

吴某某2009年6月3日出生,由姥姥和姥爷辅助抚养,过着安详愉快的生活,有着欢乐的童年。2014年8月原、被告协议离婚,按照离婚协议吴某某仍在原告身边生活。到2015年7月7日,原、被告又协商女儿吴某某归被告抚养,由原告支付5万元为一次性抚养费。

女儿吴某某到被告家后遭遇厄运,被告的后妻通过辱骂、殴打、羞辱、不断对吴某某施加暴力,导致吴某某至今从头到脚多处留有伤疤。吴某某在被告家过着身体上和精神上被暴虐的生活。直到2017年11月20日,被告主动要求原告带孩子回到原告家抚养。可是,事后被告后妻王某仍不断干涉吴某某的生活与学习,被告在后妻的纵容下也时不时要孩子,原告迫于无奈,只能依法起诉,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二,被告后妻王对受害人吴某某的家庭暴力行为:

被告和后妻婚后关系不好,常常吵闹,将家里所有能砸的东西都砸坏了。王某心情不好或是和吴建锋吵架,就到孩子吴某某房间,把门反锁,在里面暴打孩子,把孩子打伤后就给学校请假。经常在孩子脸上打巴掌,或者用拳头砸孩子的头,孩子经常被在打肿的脸上抹红花油入睡。王某自知打孩子犯法,竟然还给孩子说:如果孩子揭露了她打人的事情,她即使在监狱关几年,出来还要找娃打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第五条规定:未成年人受家庭暴力侵害“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本代理人认为:被告后妻对被告女儿的不间断的施暴,是典型的家庭暴力行为,为保护未成年人吴某某的人身权利,请法院判决吴某某抚养权变更归为原告李丽(亲生母亲)抚养。

,被告吴剑锋在后妻王暴力殴打小女孩时听之任之,已经丧失了父亲的职责。

被告吴某某和后妻吵架,王某说要打孩子,被告竟然说:“那你打呀!”孩子被打,被告不管不问。更为荒唐的是,被告吴,某某竟然和后妻王,某签一份协议,内容是王某打孩子时,如果吴某某保护孩子,王某就和吴某某离婚。这是被告纵容后妻王某暴力殴打孩子。吴某某完全丧失了父亲保护自己的女儿避免被暴力侵犯的职责,是可忍孰不可忍!代理人认为被告也已丧失了抚养自己女儿的权利。为此,也请法庭判决原告女儿吴某某归母亲李丽抚养。

被告吴某某自知已经没有能力保护孩子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就主动给原告让她带孩子回到原告家。在得知原告起诉抚养权变更到法院后,还发短信给原告,同意变更抚养权,让原告抚养女儿吴某某。

 

三, 受害人吴某某明确要求到母亲身边生活,这是行使自己的法定保护的有限民事行为权利。

我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国家规定八周岁孩子的已经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是孩子自己“纯获利益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认为受害人吴某某已经是八足岁的有受限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大人”了。她再三表示今后要跟母亲一起生活,再不去父亲那里生活了(不是不见面)。是国家赋予她的合法权利,从这点讲,请法庭尊重受害人吴某某的权利,判吴某某的抚养变更归原告李莉所有。

四, 被告吴某某应承担抚养的义务。

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请法庭判决女儿吴某某归原告李丽抚养同时,请判决被告吴某某工资的三分之一为女儿的抚养费到女儿十八周岁。判非义务教育(高中)一半的费用,判孩子所有医疗的一半费用。原告在2015年预支给被告抚养吴某某的五万元费用,请判决归还二万三千元。

原告代理律师:蒋学熙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李丽变更抚养权的代理词

:开庭后,按<民法总则>规定,法官让9岁孩子单独到法官办公室听了孩子的愿望,很快下了判决.孩子归母亲(原告)抚养,男方(被告)每月付给原告抚养费1200元,起诉前原双方协议是一方给另一方每月800元,判决后委托人也自称胜诉,有点自信及满足感】

审判长:

原告李丽自诉被告吴某某抚养权变更立案后,通过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委托本律师为一般代理人,今天共同参与庭审。

代理人认真听取了原告的口头陈述及阅读了起诉书及附件,又仔细审读了原告自己拟定的陈述词。今天通过刚才的证据质证,案情的基本事实已经很清楚。代理人认为原告要求法院将亲生的女儿吴某某判归原告抚养是合乎情理的要求,是维护未成年的女儿免遭被告后妻王某残忍不断的暴力侵害的正当权利。为维护原告及原告女儿吴某某的合法权利,现在谈五点代理意见,供法庭合议参考。

一, 原、被告女儿吴某某在父母离婚前后的两段生活

吴某某2009年6月3日出生,由姥姥和姥爷辅助抚养,过着安详愉快的生活,有着欢乐的童年。2014年8月原、被告协议离婚,按照离婚协议吴某某仍在原告身边生活。到2015年7月7日,原、被告又协商女儿吴某某归被告抚养,由原告支付5万元为一次性抚养费。

女儿吴某某到被告家后遭遇厄运,被告的后妻通过辱骂、殴打、羞辱、不断对吴某某施加暴力,导致吴某某至今从头到脚多处留有伤疤。吴某某在被告家过着身体上和精神上被暴虐的生活。直到2017年11月20日,被告主动要求原告带孩子回到原告家抚养。可是,事后被告后妻王某仍不断干涉吴某某的生活与学习,被告在后妻的纵容下也时不时要孩子,原告迫于无奈,只能依法起诉,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二,被告后妻王对受害人吴某某的家庭暴力行为:

被告和后妻婚后关系不好,常常吵闹,将家里所有能砸的东西都砸坏了。王某心情不好或是和吴建锋吵架,就到孩子吴某某房间,把门反锁,在里面暴打孩子,把孩子打伤后就给学校请假。经常在孩子脸上打巴掌,或者用拳头砸孩子的头,孩子经常被在打肿的脸上抹红花油入睡。王某自知打孩子犯法,竟然还给孩子说:如果孩子揭露了她打人的事情,她即使在监狱关几年,出来还要找娃打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第五条规定:未成年人受家庭暴力侵害“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本代理人认为:被告后妻对被告女儿的不间断的施暴,是典型的家庭暴力行为,为保护未成年人吴某某的人身权利,请法院判决吴某某抚养权变更归为原告李丽(亲生母亲)抚养。

,被告吴剑锋在后妻王暴力殴打小女孩时听之任之,已经丧失了父亲的职责。

被告吴某某和后妻吵架,王某说要打孩子,被告竟然说:“那你打呀!”孩子被打,被告不管不问。更为荒唐的是,被告吴,某某竟然和后妻王,某签一份协议,内容是王某打孩子时,如果吴某某保护孩子,王某就和吴某某离婚。这是被告纵容后妻王某暴力殴打孩子。吴某某完全丧失了父亲保护自己的女儿避免被暴力侵犯的职责,是可忍孰不可忍!代理人认为被告也已丧失了抚养自己女儿的权利。为此,也请法庭判决原告女儿吴某某归母亲李丽抚养。

被告吴某某自知已经没有能力保护孩子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就主动给原告让她带孩子回到原告家。在得知原告起诉抚养权变更到法院后,还发短信给原告,同意变更抚养权,让原告抚养女儿吴某某。

 

三, 受害人吴某某明确要求到母亲身边生活,这是行使自己的法定保护的有限民事行为权利。

我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国家规定八周岁孩子的已经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是孩子自己“纯获利益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认为受害人吴某某已经是八足岁的有受限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大人”了。她再三表示今后要跟母亲一起生活,再不去父亲那里生活了(不是不见面)。是国家赋予她的合法权利,从这点讲,请法庭尊重受害人吴某某的权利,判吴某某的抚养变更归原告李莉所有。

四, 被告吴某某应承担抚养的义务。

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请法庭判决女儿吴某某归原告李丽抚养同时,请判决被告吴某某工资的三分之一为女儿的抚养费到女儿十八周岁。判非义务教育(高中)一半的费用,判孩子所有医疗的一半费用。原告在2015年预支给被告抚养吴某某的五万元费用,请判决归还二万三千元。

原告代理律师:蒋学熙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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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蒋学熙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银(西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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